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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同日,证监会、财政部就《证券期货交易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人奖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返还违法报酬”和“完善举报激励措施”纳入箱内。笔者认为,这向市场发出了对会计造假“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上市公司。监管网络日趋密集,“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工资征收+举报激励”组成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体系正在加速形成。上市公司实施会计造假的动机之一是“利益远大于成本”,而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正是解决了这一问题。 《公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大事实,公司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超出合理标准、与业绩不符的报酬、资本或者期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迄今为止,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责任众多。企业已受到行政处罚,但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履约费尚未追回。近期公布的《公司法解释》将填补现行追回舞弊利润制度的空白。如果违法工资报销条款大大增加了负责人的违法成本,强化举报制度就会导致“打假联盟”从内部瓦解。 《举报奖励条例》明确规定,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犯合法投资者权益的严重事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奖励条件由罚款、没收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此外,金钱奖励的标准也大幅提高,奖励金额现为f金额的1%。本案中的罚款和没收。上调至3%。更重要的是,保密和匿名报告授权规定得到加强,有效消除了内部疑虑。例如,在原交安里大学行政舞弊案中,新大股东通过内部核查发现线索并举报,最终促成案件由民事转刑事,印证了内部人员在查处舞弊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未来,随着奖励机制的引入,主动发声的“内部人”数量将会减少,隐藏欺诈变得更加困难。笔者认为,如果工资征收、举报人奖励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者将能够形成“预防威慑→事中发现→事后严厉处罚”的完整闭环。这种发展不仅会加大罚款力度,还会通过利率调整、风险重组等方式彻底挤压金融诈骗的生存空间。这既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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