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出台以来,“卖家负责、买家谨慎”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本保收益”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但实际上,“警告者”并不是销售组织的盾牌。 2025 年宣布的几项法院裁决甚至表明,如果经纪商进行不当促销活动,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所有投资者损失。一位接受采访的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投资者的“警告”并不是无条件适用的。您的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まず、代理课程が适合性义务を完全に履行していること。第二に、投资家は独立した决定を行い、误解されないこと。第三,投资者意识到并看到风险。四是市场风险和民间违规造成的损失。多家代理银行因未履行合规义务而被责令支付赔偿金。 2020年,根据推荐光大银行锦州分行财务总监王先生出资600万元购买了“汇添富稳盈1年”基金产品。该产品的风险级别为中等风险(R3)。该金融工具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赎回了其中的50%,共计315.15万元,剩余本金300万元未赎回。王某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将光大银行锦州分行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多次审理,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失程度,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原告、被告各承担王先生经济资金损失各5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该分行并未对该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书面评估,也未书面告知王先生该产品的风险等级。未充分表明产品的性质和内容,且未及时告知王先生金融利率变化情况,致使王先生遭受经济损失。该分行对王先生购买上述金融产品造成的损失存在疏忽,应对王先生遭受的主要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产品时对涉案金融产品并不完全了解。当我发现理财产品利率波动时,无法及时赎回以止损。他有侥幸心理。他也对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据光大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涉及本行涉案的理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涉及客户王先生经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理财经理推荐,支付600万元购买“中华万用稳盈1年”基金产品的事件。在本例中,由于市场状况,赎回时发生了损失。光大银行始终把代理业务履约销售放在经营管理的中心位置。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代销业务管理的监管要求。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我公司坚持“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原则,加强合规管理,通过客户风险评估、产品尽职调查,严格匹配客户需求与产品风险等级,采取录音录像、在线咨询等多种措施,线下监测检查、培训评估,杜绝不当销售行为,重点抓好。监管机构不能向客户推荐风险评级较高的产品。对于老年客户,应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重复进行风险提示。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代销不断发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独有偶,2017年,薛先生在恒丰银行西安芙蓉南路支行投资100万元,购买了其代销产品“联邦储备证券20号住宅团体理财计划”。 2019年,产品被注销,产品债务人和担保人违约。薛先生总收入约15万元,只能逐步收回本金1.9万余元,造成资金损失98万余元。 2024 年,Shwe Mow Maw 取得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裁判文书网2025年10月发布的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薛先生及恒丰银行西安芙蓉南路支行各承担薛先生实际损失的50%。仲裁庭裁定,本次诉讼涉及的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根据恒丰银行西安芙蓉路支行对薛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问卷调查,得分表明薛先生属于活跃投资者,分行据此推荐了该产品。虽然该产品适合进取型、创业型投资者,但该分行的做法可能对薛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了误判,分行也没有充分履行了解客户的职责。薛先生勾选了调查复选框。最高允许损失率为5%,本次事件涉及的产品本金实质上是全损。该分行于 2017 年提交了复式记账法但经理只简单提及了该产品的风险,还表示会“保证盈利”(支行的口误。z),这可能导致薛先生对产品风险的误判。该分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具体解释并提醒他最大的风险,就是损失全部投资本金。因此,该分公司也没有充分履行了解产品并向Shwe销售合适产品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分行未能履行其作为金融产品卖方的适当性义务,并与 Shwe 目前的损失有关。针对上述事件,恒丰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案中,西安芙蓉南路支行存在不当销售问题。 “自2017年以来,该银行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肯定存在一些不当行为。该银行已多年来为实现合规做出了许多努力。从消费者保护监管评级来看,该行迄今为止的业绩在股份制银行中相对较差。不过,自2022年以来,银行的消费者保护评级取得了显着提升。”2025年共有36条搜索结果,其中一半以上与银行有关。在这些案例中,部分代理银行因法院认定不存在违规行为而无需承担责任。但也有部分案例,代理银行被责令赔偿投资者所有损失。律师:“警告方”的前提是“卖方有责任”。该机构律师黄龙对记者表示,他认为判断银行等代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履行了金融机构的职责。LSO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判定机构是否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的根本依据是该机构是否履行合规义务。他指出,判定金融消费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卖家负责、买家谨慎”,但两者之间有明确的逻辑顺序。根据《国家法院民商事程序事项会议纪要》(即《9分钟》)第72条规定,遵守符合义务是“警示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代理人未履行合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不能简单地以“警告义务”为由免除责任。 “核心或适当性义务是确保将正确的产品出售给正确的投资者,这具体包括四项主要义务:‘了解你的客户tomer,了解您的产品,平衡风险并提供足够的信息”。该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可以通过标准条款或口头协议予以豁免。对于法院对机关责任的判决尺度,黄蓉认为,只要机关违法,人民法院不会判给全额赔偿,而是一般会根据过失程度划分赔偿比例,并按照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的顺序递减责任。如果代理商虚假宣传、承诺保证资金和利润、伪造评估、代客行事、故意隐瞒潜在资产风险、重复进入或无法提供证据,则更有可能获得全额赔偿。如果机构的风险警告不充分(仅限格式化消息),则风险评估是正式的(未更新或验证)。如果产品风险不如果独立评估并积极促进风险错配,公司可能会获得50%至80%的补偿。如果政府机构双重注册存在缺陷,但从根本上沟通了风险,投资者过往经验没有得到充分验证,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但不影响基本决策,企业将损失20%至40%,可以获得20%至40%的补偿。 “当然,人民法院也会考虑投资者自身的过失,相应减轻投资者代理人的责任。例如,如果投资者善意提供信息、签署文件、复制风险提示、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等,如果投资者有过错,代理人的责任就会相应减轻,并适用‘过失赔偿’原则。”黄蓉律师表示。崔成明律师也表示,赔偿金额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双方均同意过失。比如,在销售过程中,如果销售机构承诺保本保息、代客操作、诱发客户高风险评估、且不具备基金资质,往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协助过程中如有轻微违反规定或合规义务的,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黄蓉律师表示,投资者的“警告”并非无条件适用。其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机构充分履行合规义务。其次,投资者是独立决策,不会被愚弄。第三,投资者有意识、有风险意识。四是市场风险和民间违规造成损失。 “卖方的尽职调查是谁发出警告的前提和基础蔡胜明律师认为,销售代理必须做好三件事: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应产品。“卖方机构希望客户充分了解自己的金融资产。他们会独立决定并购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编辑:加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