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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均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问题。

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生产、销售化妆品、药品、饮料(酒类除外)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贸易促销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任何超出的金额都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商业促销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记者沉成)
(编辑:胡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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